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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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的規定是什麼?

1、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3、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4、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5、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6、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二、國家對於陪產假的相關規定

1、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2、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3、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

4、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不論在產前、產後、流產、難產都應享受國家指定的休假,甚至連陪護人都有休假的標註,總體來説產假也是最大化維護了婦女在產前產後的權益,也説明了中國法律的人性化。在我國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懷孕女職工可享受產前產後的帶薪休假,也規定了在長假期間不得減少工資,辭退等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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