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除了平時的法定節假日以外,其實在公司的工作時間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限以後,員工本人還可以享受到帶薪年假的。關於帶薪年假可以説基本上只有在一些法律制度比較欠缺的地方,一些私營的民營企業不正常給員工享受帶薪年假,主要的是這些地方的員工本人可能都不知道勞動合同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1、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

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着,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2、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與勞動者的工齡掛鈎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於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於法定標準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3、職工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5、除由職工本人因個人原因不休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應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1)如果用人單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帶薪年假的義務,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勞動者個人原因放棄休帶薪年假,且應當是書面證據。

2)未休帶薪年假工資一般應當在當年度支付,否則就可能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3)帶薪年假一般應在一個年度內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並保留同意的證據。

6、離職時帶薪年假工資結算

勞動者離職時,如折算後有剩餘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資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法律規定不能扣回。為了避免帶薪年假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將離職的員工休滿當年度應休年假。

首先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已經達一年以上的話,就可以享受帶薪年假了。而且可以説,員工累計工作的時間越長,可以享受到的帶薪年假也越久,不過如果員工本人在當年累計請病假已經達到一定時間的話,當年就不享受年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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