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年假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勞動者休假長短,《勞動法》裏有明確規定。每個勞動者都應得到相應的尊重,在有法律約束的前提下,單位管理人員更應該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勞動者們應該有權利休假。如果企業單位為了保證利益,那麼員工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年假是每個人都很關心的,那麼勞動法年假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勞動法年假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於勞動法年假賠償的規定,帶薪年休假與社會保險一樣是員工的法定權利,相關法律法規雖實施多年,實踐中還是不盡如人意,也存在一些誤解。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故員工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是根據員工全部的累計工作年限確定的,而不是根據本案中所謂“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如果某一員工在數個單位的累計工作年限已經超過二十年,故應當享受兩週的年休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理解為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年休假天數,該理解不符合法律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18條規定,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曆年度。實踐中很多單位的土政策是到本單位工作1年以後才可以享受年休假,這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關於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標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按照此規定,如果員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麼該1天上班公司應支付3倍工資,但由於員工當天的工資,在當月已經正常發放了該1天的工資,所以在員工離職時,單位還需要另支付2倍工資的差額,總計就是該1天上班,單位支付3倍工資。另《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根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的工資報酬是對勞動者的勞動付出給予的工資報酬,與帶薪休假的日工資沒有關係,兩者沒有交叉重疊關係,帶薪休假的日工資是一種制度性的安排,與勞動者是否加班沒有必然關聯,所以不應該扣除。

以上的例子是關於法定節假日,勞動者的工資報酬該怎樣計算。用人單位應該將員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每個勞動者都應得到尊重。如果你想將利益擴大,那麼員工的利益首先就應該的得到保證。勞動法年假賠償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其作為最低標準,優秀的人才才是利益的增長點。如果您還有相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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