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否還有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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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否還有年假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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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產假是否還有年假

產假除法定98天外,各地給予獎勵假期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享有的休假權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除了一般的法定98天產假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各地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生育女職工獎勵假期。

連續工作滿一年,可享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根據其累計工齡享受的一定時間的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時間在1年以上的,有權享受年休假。這裏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包括三種情況:

1.本單位連續1年;

2.在其他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1年;

3.外單位與本單位連續相加滿1年。

年休假的天數根據職工的累計工齡來確定。

勞動者享受某些假期後,用人單位可不安排年休假

當勞動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根據上述規定,請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職工,具備相應條件後,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休產假不屬於“免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年休假義務”的範圍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見,產假是針對生育女職工的一種特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而年休假是針對所有職工的一種普遍規定,是一種普通的權利。對女職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規定權利而喪失普通權利。這也就是説,女職工休了產假後,仍然有權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當然,對於年休假時間點的選擇權歸屬問題,應當根據情況確定。如果是當年假期當年安排,用人單位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確定時間點的決定權;如果是當年假期下個年度安排,就應當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以上是休產假是否還有年假這個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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