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過婚假和產假還能休年假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主要分為兩種規定:
一、存在其他假期時,職工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第八條又規定,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存在其他假期時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見,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休假與帶薪年休假屬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不同的休息休假權,這些假期之間並不矛盾,也不能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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