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產假是否還有年假可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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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產假是否還有年假可以休?

休產假是否還有年假可以休?

《女職工勞動保護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休產假還能休年假。

法定年休假,指給符合休年假條件的職工每年一定天數的帶薪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法定的帶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計算方法及年假的國家規定:

年假的計算辦法: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三、年休假與其他假期的關係: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只有以下情形: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您的情況不屬於上述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一般正常生育的情況下,北京市法定產假是4個月,經所在單位同意,是可以再增加三個月。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見,產假是針對女職工的一種特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而年休假是針對職工的一種普遍規定,是一種普通的權利。對女職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規定權利而喪失普通權利。

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是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以享受的所有權益,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懷孕後,是可以依法申請並享受產假的,那麼具體的產假休息天數會根據當地頒佈的具體政策來最終確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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