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附件與補充協議是否法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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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附件與補充協議是否法定有效?

勞動合同附件與補充協議是否法定有效?

勞動合同附件與補充協議是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後,經過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附近與補充協議內容是對原勞動合同的內容補充,並且與原勞動合同主體內容保持一致,彼此之間不存在理解和認識上的衝突,雙方當事人簽訂之後與原勞動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合同附件與補充協議一併解除失效。

合同補充協議,顧名思義,是指當事人對於原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對某些內容作出變更而補充達成的協議,目的在於通過書面協議方式彌補原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或者作出變更。

因此,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屬於主從關係,補充協議依賴於原合同而存在,法律上視為對原合同的補充與變更。當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約定發生矛盾時,應以簽訂時間在後的補充協議約定條款為準,但主合同明示約定不能變更的除外。從協議效力層面上説,合同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相應義務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附件與補充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也是一樣,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附加協議書是有法律效應的,只要是在雙方自願且符合勞動法要求前提下,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一旦雙方簽字認同,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另一方都可以用此為依據,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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