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忘記續簽勞動合同是否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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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我們國家的規定的保障我們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的政策,勞動合同基本上是所有的工作人員都要簽訂的。但是在生活中有的時候公司會忘記和我們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我們是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的,那麼公司忘記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應該索要賠償?

公司忘記續簽勞動合同是否索要賠償?

公司忘記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説公司忘記續簽勞動合同了的話我們是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的,一般情況是會賠償我們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給我們進行賠償的,所以説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大膽的去告這個公司,對方做錯了事情損害了我們的利益我們應該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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