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代通知金是否可以索要
一、勞動合同續簽代通知金是否可以索要?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法律關係的特徵
聯繫勞動關係是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勞動法律關係則是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
(1)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
(2)勞動法律關係以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
(3)勞動法律關係在會勞動中形成和實現的。
四、勞動關係的特徵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着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的管理規定。
應該説,代通知金的賠償標準就是固定的,哪怕就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幾年的時間,可是在患病以後自己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其實也是隻能索要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可不續簽勞動合同就不一樣了,等同於是工作時間越長公司要付出的代價越大。而且,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再索要賠償,也毫無法律依據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