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崗位分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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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選擇員工的時候都會根據崗位的空缺和需要進行的,並且會在簽訂的合同中表明員工在單位中所處的地位和崗位是什麼,但是很多員工會發現自己實際的崗位種類和合同中寫明的出現不一致,其實主要是合同對崗位的稱謂有所不同。那麼,勞動合同的崗位分類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崗位分類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崗位分類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一、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3種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的終止時間。

2、無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無確定的終止時間。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的期限。

二、從聘用勞動者的身份來分,有固定用工、臨時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種方式。

1、固定用工,稱為固定工,用工手續完備,簽訂勞動合同,享有全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2、臨時用工,稱為臨時工,有的單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續不完備,一般不籤勞動合同,規範點的簽訂勞務合同。工資福利待遇與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沒有社會保險。此種情況雖然違法,卻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稱為小時工,在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或者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工資按小時計發,一般不籤勞動合同,沒有社會保險。

三、從工作制度來分,有標準工時工作制用工,不定時工作制用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工3種方式。

1、標準工時工作制:適於工作時間固定,即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人員。例如行政人員。

2、不定時工作制:適於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作業或工作,執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人員。例如推銷人員等。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於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需要連續作業或工作的人員。例如鐵路、航空、旅遊等行業的人員。

四、還有勞務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關係在用人單位。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等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綜上所述,單位在擬定合同的時候都會根據員工職位的性質來確定其崗位屬於類別中哪一種,然後會在合同中特別標明以便員工自行查閲和對照,但是現實中仍然存在很多單位在崗位類別上作出侵犯員工的行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員工應該及時找律師維權。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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