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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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説是屬於一種隸屬關係,而很多時候勞動者是處於一種比較弱勢的地位,由此我國才會不斷的加強對勞動者合法利益的保護,減少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出現。其中在工資報酬方面就有最低工資的規定,一般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工資報酬是不能低於當地本年底最低工資標準的,否則單位行為就是違法,自然需要承擔由此不利的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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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可見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律的最低底線,用人單位不得突破。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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