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有最低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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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有最低標準嗎

公民到公司工作上班的,無法就是想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工資收入,然後養家餬口。現實中,很多公司會與新入職的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也是要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那麼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有最低標準嗎?本站小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工資有最低標準嗎

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據瞭解,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應該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説,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裏的。不管試用期之後是否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員工能否享受保險待遇?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為並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三、試用期工資怎麼給

關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適用試用期包括熟練期或見習期的勞動者,我國勞動法未作明文規定,勞動法在第四十八條中原則性地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勞動部發(1994)489號《企業最低工資》對最低工資的界定,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包括法律規定視為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這就是説:

1、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便是經協商勞動者自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下受領工資的仍為無效。

2、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非計時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其工資標準必須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折算額不得低於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對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工資支付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試用期工資有最低標的限制。法律中規定給予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要麼不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80%,要麼不能低於本公司同崗位工資的80%,當然最低要求就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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