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 - 怎樣計算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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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

最低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怎樣計算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把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按最低工資支付,是對國家有關工資支付政策的錯誤理解,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利和工資權利的侵犯。

《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 號)明確規定,如果勞動者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最低工資標準,原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説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解釋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屬於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另外,原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分別按150%、200%、300%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加班加點工資是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而支付的報酬。

為了避免出現由於支付工資不當,給勞動者帶來損失,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按照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個人的工資清單,列明所支付的工資項目,使勞動者知道自己所領取的工資報酬哪些是基本工資,哪些是獎金、補貼,哪些是加班加點工資,防止出現只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數額,而隱藏着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問題發生。

二、怎樣計算加班工資?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早在1982年4月,國務院在《關於嚴格控制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規定:

在法定節日內,企業職工因生產(工作)上的特殊需要,經企業領導批准,進行加班以後,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發給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00%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當天完成定額的規定的計件單價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外,再按照本人日標準工資的100%發給加班工資。

在公休假日內加班,原則上不發給加班工資,只給以同等時間補休,少數人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確實不能補休的,才發加班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按照本人日工資標準的100%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發給應得的計件工資,不發加班工資。

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劃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一般不得發放加班工資。

職工加班加點後補休時間,由企業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加班工資。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到底最低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至於員工該如何來計算加班工資,您可以諮詢本站舟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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