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由原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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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由原來降低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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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資

可以,  規定是不得在女職工哺乳期內降低其基本工資。  哺乳期的期限: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哺乳期一般為12個月,即到嬰兒滿1週歲哺乳期即結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同時規定: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2個月。  女職工在哺乳期的權利:  1、《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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