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齡認定爭議仲裁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5W
退休年齡認定爭議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退休年齡認定方法

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時常遇到職工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不一致的情況,這就引出了職工退休年齡確定標準的問題。

通常職工的出生時間檔案記載與身份證記載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種情況:

1、在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時,職工為避免年齡過大(過小)不被單位錄用而採取虛報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齡;

2、入伍時不達(超過)年令,為達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時間;

3、在初次就業時,職工在填報出生時間時陰、陽曆不分,導致出生時間在月份上的差異;

4、為達到提前退休目的,採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導致出生時間差異的情況。

為此,國家出台政策作出了專門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這項政策的出台在職工退休年齡認定上作出了硬性規定。按照此規定,確認職工退休年齡的基本依據是本人身份證與個人檔案。對於這項規定,有些職工不太理解,認為身份證記載日期就應是本人出生日期。殊不知, 就社會實際來看,身份證有人為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着變更、偽造身份證的現象。因此,僅憑身份證是不能完全確定職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職工的個人檔案記載着其本人的主要學習簡歷、工作簡歷和其他一切與社會活動相關的資料,其歷史性、連續性、真實性較強,且由專人保管,不易篡改、偽造,因此,檔案與身份證相結合確定職工出生時間更具權威性。

勞動者退休是需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條件,並非企業説可以退休就能退休,而企業在執行退休年齡的時候,往往也是需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其中,正常情況下,男職工和男幹部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而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則為50週歲。不過若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是女幹部的話,那退休年齡為55週歲。至於我國是否要延長退休年齡,到目前為止雖然人社部一直有提,但最終落地實施的方案尚未出台,因此還是需要按照之前的退休年齡來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