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退休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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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退休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在中山退休金計算方法是什麼嗎?其實不管是在我國的哪個地區,關於公民退休金的計算方法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因為實際的繳納情況不同,因此會導致最終的養老金數額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該怎麼計算養老金吧。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後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户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户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户總額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户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户總額除以個人賬户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户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户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三)過渡期計發辦法。

為保證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的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將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並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做法。

1、對過渡期內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發。

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計發: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90%。

2011年7月1日以後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

2、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統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標準執行,即基礎養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006年6月尚未統一全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按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到 2001年6月30日,調整計算到2005年社會保險年度;個人賬户儲存額計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數按120計算。

在分析了上文的內容後,大家應該知道中山退休金計算方法是什麼了吧。再次給大家強調一下,在全國範圍內,關於養老金的計算方法都是一樣的。但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具體的情況不同,那麼適用的計算方法是不一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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