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與獨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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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與獨生子女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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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準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退休時增加的百分之5和這次月增加106元應該不會矛盾。

綜上所述,南京的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規定的是未成年子女在還沒有滿14週歲以前,按照20元的60元不同的標準發放獨生子女費,之所以同樣在南京獨生子女費的標準也不等,也是因為在南京不同地區的經濟收入畢竟是上下浮動比較大的。有獨生子女證的家庭父母在退休以後,退休金也因為獨生子女證另眼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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