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企業職工退休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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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企業職工退休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調整時間和人員範圍

對上一年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1、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掛鈎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雙掛鈎調整,掛鈎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鈎,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6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鈎,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1%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3、單獨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不參加本條第(一)(二)款調整,按照參加建國前工作時間進行單獨調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4、傾斜調整。在按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項條件的予以累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滿70週歲,不足80週歲的退休人員,超過70週歲每超1歲增加7元;滿80週歲,不足90週歲的退休人員,超過70週歲每超1歲增加8元;滿90週歲及以上退休人員,超過70週歲每超1歲增加9元。計算上述增加金額時,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資金渠道

1、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級財政按規定籌集解決,不得擠佔挪用其他社會保險結餘資金。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户養老金佔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户應支付金額,其餘金額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建立個人賬户或個人賬户餘額為零的,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

2、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上述辦法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2、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2021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21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從2021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3、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根據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展情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經原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原單位代調代發,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參保後再進行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所需資金及時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組織發放工作,確保2021年7月1日前發放到位。

因此貴州企業職工調整後的養老金是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和落實,而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是單獨調整增加養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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