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陰陽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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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陰陽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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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中的陰陽合同哪個有效

根據《民政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中標人產生後,由招標人依據投標報價、招標文件及中標人的承諾,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並將合同報部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損害發包方利益的其他協議。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因此,結算依據應為雙方簽訂並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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