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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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解除方式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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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解除方式是怎樣的,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一般情況外,承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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