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法院工程項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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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工程項目所在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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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部法院受理還是法人所在地的法院受理?

如果合同已經具備仲裁條款,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受理。
因該合同產生的糾紛只能適用合同的仲裁條款,向買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
但是,仲裁條款應當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分情況處理。你的這份合同根據下列司法解釋可以得出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7號)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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