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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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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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5773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06498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終字第02428號民事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民轄終字第00009號、(2015)蘇民轄終字第00040號 、(2015)蘇民轄終字第00046號民事裁定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晉立民終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終字第379號民事裁定書,均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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