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糾紛原告所在地法院能否管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商標侵權糾紛原告所在地法院能否管轄?

商標侵權糾紛原告所在地法院能否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可根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各類商標案件法院管轄規定如下: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3、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權和保全案件----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

4、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級人民法院。

5、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管轄權限來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處理,特別是在法院受理後,如果發現並沒有管轄權限的,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移送管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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