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由應該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由應該如何確定?

在當今這個社會,質量通常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對於建設工程來説質量也是人們比較重視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關於建設工程的質量產生了很多糾紛。那麼,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由應該如何確定?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由應該如何確定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合理界定“建設工程”的範圍。

對於建設工程的概念,《合同法》與《若干解釋》均未作明確的界定,與此相關的有《建築法》第二條:“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也將建設工程界定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其範圍較《建築法》還要寬泛。國家之所以專門立法規範建設工程,是因為對於這些工程的施工資質有着特殊要求。因此無論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由於都要求施工主體具備相應資質,都應屬於建設工程範圍,其範圍不僅包括建築工程,鐵路、公路、水利、石油化工、冶金等領域的建設工程也應被涵蓋在內。有的觀點認為,如果一項工程的主體工程建設所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為建設施工合同。而其他的非主體工程的施工,一般按照承攬合同來認定法律性質。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如果對於非主體工程的施工法律也有明確的資質要求的,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範圍。

對於農村的普通民房,由於並不執行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而是散見於其他有關規定中,如國務院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規定中,雖然嚴格來講也屬於建設工程合同,但鑑於農村建房均由個人施工或施工隊承包施工的現狀,宜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為承攬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二、以當事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對訴訟爭議的法律關係的高度概括。首先應該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準確定性,只有確定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才能夠準確適用民事法律,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案由確定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正確適用法律的問題。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構成因素來分析,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性質”一要素的構成方式,不包含爭議標的物、爭議焦點、侵權方式等要素。因此,應當依據當事人之間訴爭的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這也符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一個案件解決一個法律關係(包括主從法律關係)的做法。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以其他類型合同形式出現的,建築工程合同容易與以下幾種合同混淆:合作建房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這就需要當事人在立案的時候,不僅要審查基礎合同的形式,而且要對合同的內容予以審查。

三、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確定案由。

許多案件中,當事人出於規避法律、逃避法律監管、規避管轄等方面考慮,往往將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及訴訟請求內容以改頭換面的形式出現,比如,名為借款實為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名為勞務費實為工程款等等。這就為法院正確甄別提出了要求。如果完全由當事人確定案由,必定會帶來諸多程序和實體問題。案由應當成為人民法院從程序上實現對受理案件的性質進行科學劃分、分類管理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應當在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具有主導權。當然,也不排除在存在多項請求權的情形下,應當根據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確定相應的案由。

四、因勞務分包合同產生糾紛的案由確定。

實踐中,有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往往將其承接的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包工頭)來完成。對於勞務分包的定義,《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從主體看,勞務承包人應當是具備法定資質的企業,從勞務分包的對象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勞務作業,而非工程本身。上述兩點決定了勞務分包合同既不同於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而與一般的勞務合同或承攬合同也有區別。因該類合同產生的糾紛應當歸入建設工程合同還是勞務合同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由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還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作為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並列的三級案由,有觀點認為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屬於勞務合同。

有幾個基本的原則,第一是必須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基礎的法律關係進行案由的確定,第二是法院應該依照自己的職權進行確定。如果大家對於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由應該如何確定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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