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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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糾紛,也是特殊的合同價糾紛。很多人都很關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問題,因為只有瞭解了建設工程糾紛的管轄問題,在發生糾紛之後我們次知道去哪裏的法院起訴,才能迅速而有效地解決糾紛,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來説,在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原被告雙方對被告住所地問題都不會有爭議,爭議的焦點通常在於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管轄權實質上是一個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地的問題。

儘管從法律到司法解釋,已經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較為明確的規定,但關於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地的問題至今尚無針對性的明文規定。實踐中,按照特徵履行地的規則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比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設計單位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範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管轄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於《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標的”。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即設計單位所在地。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總的來説應該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不同類型的建設工程合同再根據特徵履行地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同時,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也就是説,約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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