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部門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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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部門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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