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管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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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管協議書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管協議書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管協議書

委託方:          (甲方)

託管銀行:          (乙方)

建設單位:          (丙方)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文件精神,為規範我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落實工程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經三方協商,甲方委託乙方為丙方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户。為明確三方責任和義務,由三方共同簽署“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管協議”如下:

1、甲方委託乙方為丙方開設“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證金約定條款將“質量保證金”存入乙方,乙方為建設項目設立“質量保證金”專户,並在交款通知單回執上籤章,甲方對質量保證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2、丙方交存的質量保證金只用於缺陷責任期內因工程承包單位施工責任造成缺陷的維修,須足額繳納,不得提前返還,不得挪作他用。

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或5年後,承包人向丙方提出保證金返還申請,丙方會同承包人核實工程確實不存在質量缺陷後,在承包人提交的《建設工程保證金返還申請單》上籤署同意意見,提交甲方一份。甲方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公示一週無質量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向乙方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通知單》。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通知單》後,方可按通知單規定數額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或支付工程維修費用的書面通知,擅自返還或挪用質量保證金的,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行政及民事法律責任。

6、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7、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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