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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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工程項目而言,發生質量問題是會影響正常交付使用的。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後,施工方要承擔保修責任,而建設方在簽署承包合同的時候,會加入一條違約條款,寫清違約責任。那麼,誰應該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誰應該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

一、誰應該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

如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發現上述問題,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如經過竣工驗收後交付使用的,則通過竣工驗收意味着建設單位對質量的認可,以後再發生非主體工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缺陷,施工方應承擔保修責任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比如有的合同約定,承包人應該在工程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擔保責任等。

若驗收合格後,出現質量問題,承包方提出是設計問題,《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第5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據此,如果各方對質量問題是否在承包單位的保修範圍內存在爭議,可以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鑑定單位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結論,由相關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序是怎樣的?

1、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應該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2、分部工程應該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3、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4、建設單位接到工程驗收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設計,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5、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15天)將竣工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綜上所述,當工程沒有經過竣工驗收而交付使用,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則應該由建設方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而建設方組織完成工程質量驗收,確定合格後,之後再出現質量問題的話,施工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除了對工程進行維修外,要應該對受到損害的業主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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