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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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其中“建設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部門,也就是“業主”;“設計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進行專門設計的單位;“施工單位”,主要是指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及各種標準、要求進行建築物建設的部門。“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聘請,擔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單位。

2、行為人的目的雖然並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但為了投機取巧,從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如降低水泥標號,使用不合格的殘次建築材料等。

3、必須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這裏所説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該建築工程在建設中以及交付使用後,由於達不到質量標準或者存在嚴重問題,導致樓房倒塌、橋樑斷裂、鐵路塌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事故等。

二、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分級標準

重大質量事故分為三個等級: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特大型橋樑主體結構垮塌。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

(3)大型橋樑主體結構垮塌。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

(3)中小型橋樑主體結構垮塌。

可見,工程質量事故的判刑問題是要根據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來決定的。當然,如果能夠查證引發質量事故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並不是人為的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的話,那並不構成本罪。對於本罪,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等都有可能是犯罪主體,質量不合格的公路能夠通過審核,説明過程中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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