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金新規的五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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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新規的五大變化

在大型建設工程項目中,常常發包人與承包人在簽約時常常會出現很多分歧,例如到底應在工程款中預留多少資金,用以保證承包人的權利呢?這是雙方都應該慎重考慮的問題,這就涉及到質保金的問題,下面一起來了解工程質保金新規法律常識。

工程質量保證金新規五大變化

1、首次明確缺陷責任最長不超過2年

缺陷責任期直接關係到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關係承包人切身利益。實踐中,發包人經常有意或無意將工程質量保修期與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掛鈎,要求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方可返還質保金。但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那麼質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壽命結束才能收回,這顯然是對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質保金返還爭議。

2、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其中,關於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

3、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中的要求。以前的規定並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項目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5%,但對於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項目,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4、預留工程質保金可由第三方託管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雖然以前的規定中對工程質保金的託管已有類似規定,但新規定特別強調了託管金融機構的“第三方”屬性。希望通過第三方託管機構的監管,實現工程質保金的專款專用,避免質保金的延期返還,解決發包人挪用、滯留工程質保金導致施工企業權益損害的情況。但由於該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實踐中能否被順利接受不容樂觀。

5、增加逾期返還工程質保金的違約責任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2)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3)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5)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7)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新增

各點都擊中中心,要想在工程建設中避免出現些不必要的麻煩,發包人、承包人就應該順着政策新變化好好的研讀,在工程合作中,互惠互利,減少爭端,良好的合作模式,工程質量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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