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科目核算內容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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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結算科目核算內容是如何的

工程結算科目核算內容是如何的

工程結算科目核算內容為:1、科目核算企業(建造承包商)根據建造合同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

2、科目可按建造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按應結算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合同完工時,應將本科目餘額與相關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對衝,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

4、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

期末,工程施工與工程結算科目的餘額之差,若為正,表示已完工尚未結算款,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中列示;若為負,表示已結算尚未完工工程,在資產負債表的預收款項項目中列示。

二、工程結算怎麼審計

1、首先檢查施工合同簽訂的內容,看合同條款的簽訂是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規範的條款不予採納,例如:執行預算,同時以現在的價格定死,不考慮國家價格變化對就是價格的影響,這樣的條款就是超越法律範圍,不接受法律約束,就簽訂了審計也不能認可,還是按照國家現行規定結算。

2、審查招標書、投標書的條款,因為這些條款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在與施工日記、監理日記、相核對,看有否説做不一致、甚至根本不按照承諾辦事情況,類似這樣現象當今非常容易出現,也就是説有的為了中標,投標書説的淋漓盡致、盡善盡美、天衣無縫,而施工期間毫無理睬,如有類似這種情況出現,要按照驗收規範進行削減工程價款或處罰。

3、嚴格審查工程量的計算是否真實有無虛假情況,重複計算工程量,例如;計算牆體工程量時,應當扣減門窗洞口、樑柱所佔體積而未扣。

4、審查預算定額套用的是否合規,有沒有就高不就低的情況,例如:構造柱套用框架柱、無樑板套用有樑板定額,由此增加工程造價。

5、工程預算中的取費程序是否遵照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核定的係數,有沒有自行抬高現象,例如,“現場經費”、“企業利潤‘”其他直接費“都是按照不同企業、不同級別核定的,有沒有獨自心裁,還是怎麼多結算怎麼記取情況。

6、材料價差是否遵循物價政策或合同約定結算,尤其按照實際發生結算部分,是否千篇一律,一個價,當然一個是“天價”,例如:在一個工程施工期間,發生若干次購買水泥,而這些商品淡季價格偏低、貨源緊張期間就貴一些,結算時理應各時期用的數量用各時期單價,多少為了多結算,就還是一個價,哪個高就用哪個。總之審計時只要認真對待就不會出現偏頗的情況方生。

三、關於工程結算糾紛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

所以説,工程結算科目核算發內容首先從科目核算企業依據合同的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為開始,直到在科目臨近結尾時的貸款方餘額為結束,一共是四項內容。另外工程結算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合同簽訂的內容。如果工程合同不合法則不能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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