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臨時工的工資如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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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給臨時工的工資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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