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在招投標階段存在的法律問題及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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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在招投標階段存在的法律問題及解決途徑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以前需要前期準備的程序是很多的,需要履行的手續也是很複雜的。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全過程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部分:一是合同總體策劃階段,二是招投標階段,三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四是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五是糾紛處理階段。招投標階段也會遇到不少法律問題,我們在下文將會進行分析並且提出相應的建議以供參考。

(一)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從而使承發包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不發生預期法律效果。

《招標投標法》中有兩種情形將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1.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2.中標無效的。

1.應當招標而未招標

前文已經提到判斷應當進行招標的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二條和國家計委3號令招標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這裏應當結合選擇施工發包模式,即如果採取平行發包模式,那麼符合招標的項目必須進行多次招標,而不能繞過招標直接和一個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雙方利益都可能受損。

2.中標無效

在《招標投標法》中,總共出現了六種中標無效情形,業主方在招投標過程中嚴格遵照《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避免中標無效,進而導致利益受損。

(二)通過招標投標但未獲得合理低價

作為業主方,進行招標投標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獲得合理低價,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工程成本。但是如果業主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導致這一目的落空。因此,業主方作為招標人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統一報價基礎。不統一報價基礎將導致投標人的投標價格無法成為評判合理低價的依據,其中或存在陷阱。

2.招標人應當加強評標管理。評標人如果能夠在評標過程中細緻認真,那麼即使投標人在投標書中挖了陷阱,評標人也是可以發覺的。因此,一個高效、負責的評標團隊對實現招投標目的是非常關鍵的。

3.招標人應當充分了解並掌握合同條款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合同價款確定方式和工程變更的關係。比如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是固定總價,然而在合同中又約定諸如工程變更時,合同價款可以調整之類的條款。後果就是導致合同的價款又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沒有簽訂施工合同將導致的法律後果

(1)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出現在沒有簽訂施工合同也沒有進行施工的情況。由於《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沒有籤合同就沒有生效,沒有生效但是已經發出了中標通知書(承諾),這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出現在沒有簽訂施工合同但是已經進行了部分或者全部施工的情況。《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即施工方已經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完畢並且業主方接受的,那麼該合同成立。這個時候一方拒絕簽訂合同就是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防範對策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支付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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