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人必須具備的主體資格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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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人必須具備的主體資格有什麼

一、建設工程發包人必須具備的主體資格有什麼

凡是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聯營體等。

建設工程發包人簽訂建築工程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具有籌建許可證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後核發《籌建許可證》。一般認為,未領取籌建許可證的,不具有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相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必須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發包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對外發包的基本條件。

3、必須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37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此,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用地批准手續,也就沒有資格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4、必須具有建設工程所在地塊的立項批文。

二、建築工程發包合同範本的內容有什麼

發包方:某某

承包方:某某

根據《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計劃批准單位及文號

4、工程範圍和內容:全部工程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各單項工程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總工期為100天(日曆天從開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開工日期某年某月某日,竣工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簽證後,工期作相應順延,並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發包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30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場地、進場道路、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承包方進場施工者。

(2)明確由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雙方認定的時間進場,或進場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驗時發現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使基礎超深;施工方法與設計規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響進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8小時以上者。

一般只要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都能夠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但同時如果要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的話,那麼還需要具備相關的資格,比如擁有籌建的許可證,以及建設用地規劃的許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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