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委員會關於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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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在平時可以用來儲備戰時物資、進行防災,在戰時可以用來醫療救濟、進行防空活動。因此人防工程設計工作意義重大。由於每個地方的地形等情況不同 

人防委員會關於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工作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管理,保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設計活動,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應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從事人防工程的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六條在人防工程設計活動中,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七條人防工程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人防指揮工程的設計,經同意項目立項的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實行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但不得發包給未經保密審查或保密審查不合格的設計單位。

第八條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人防工程設計工作。

軍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區域的人防工程設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防工程設計工作。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人防工程的設計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從事人防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設計業務。

從事人防工程設計的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人防工程設計業務;禁止從事人防工程設計的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人防工程設計業務。

第十一條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未經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註冊執業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人防工程設計單位。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設計文件,應標明設計資質證書類別和批准編號。

第三章 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二)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

(三)《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和工程建設相關標準;

(四)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五)人防工程設計深度要求;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應遵守下列設計工作基本程序:

(一)簽訂有法定效力的工程設計合同;

(二)根據建設項目需要,參與前期工作;

(三)編制設計文件;

(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門對設計文件的審查工作;

(五)負責設計文件技術交底;

(六)解決施工中存在的設計問題;

(七)參加工程設備試運轉和竣工驗收;

(八)進行工程設計總結和技術回訪。

第十五條 編制人防工程設計文件,可按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技術簡單的小型、零星工程項目,可在設計方案批准後,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在滿足初步設計深度的前提下,應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基礎資料:總體規劃圖、工程地質、氣象、電力、電信、水源、熱力、施工條件等資料;

(二)專業圖紙:建築平面圖、主要剖面圖;主體結構形式、斷面和防護消波系統;風、水、電專業系統原理圖和主要設備房間佈置圖;指揮工程還應包括隔震、電磁脈衝防護、通信專業系統原理圖和主要設備房間佈置圖;

(三)各專業設計説明書、計算書和主要設備材料表;

(四)工程設計概算書;

(五)防水、環保、防火、節能、平戰功能轉換等專篇;

(六)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在滿足施工圖設計深度的前提下,應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各專業施工圖設計圖紙和大樣圖;

(二)各專業施工圖設計説明書、計算書和設備材料表;

(三)設計説明書應包括防水、防火、環保、節能、平戰功能轉換等內容;

(四)建設單位需要時,可做工程預算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設計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審批制度。

(一)大型單建人防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二)中型單建人防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三)小型單建人防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城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四)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根據投資額大小,分別按大、中、小型項目權限審批,零星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五)與人防指揮所工程同步規劃建設的口部用房和地面人防應急指揮中心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與地下人防指揮所同時報批。

(六)居住小區內獨立修建的甲、乙類單建人防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本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執行。

(七)防空地下室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送審的人防工程設計文件,應包括下列主要文件、資料:

(一)初步設計

1、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表(一式六份);

2、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二)施工圖設計

1、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表(一式六份);

2、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

3、對初步設計審查意見的修改情況。

第四章 設計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從事人防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建立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籤、批准制度。具有人防工程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取得ISO9000質量標準體系認證。

第二十一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及合同的規定;

(二)工程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按照人防工程設計深度要求和《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進行編制,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設計文件必須完整齊全,並嚴格按國家規定的製圖標準進行繪製。

第二十二條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防護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文件。確需修改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委託原人防工程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應對修改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工程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工程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批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工程設計單位應進行優化設計,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當設計文件中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沒有相應的技術標準,且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時,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解決有關設計問題。

對大型人防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七條 工程設計單位應參加隱蔽工程、結構主體工程、專項工程的施工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對所編制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質量全面負責;設計項目負責人對設計質量負直接責任;設計項目各工種負責人對相關設計質量負直接責任;

設計單位的總工程師和總建築師對所編制的設計文件質量承擔技術責任。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設計單位共同承擔工程設計任務時,應明確一個主體設計單位,由主體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全面負責,並以書面形式明確各協作單位所負的質量責任。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人防工程設計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資質管理權限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於將人防工程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應責令改正,並可對發包方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於將所承攬的人防工程設計轉包的設計單位,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取消人防工程設計資質。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人防工程設計資質,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賠償相應損失:

(一)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

(二)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防護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

(三)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進行設計。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應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人防主管部門決定,其行政處罰應由人防主管部門依法按職權範圍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專職技術骨幹”係指下列人員之一:

(一)與分級標準要求相對應的註冊師;

(二)取得本專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

(三)從事本專業設計實踐10年以上,並取得本專業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防護、防化、電磁脈衝防護、抗震等專業人員,除本條(一)款規定的外,還指所學專業為上述專業並從事上述專業設計工作10年以上的技術人員。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綜上所述,人防工程是國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管理規定,針對各地地形進行人防工程設計,製作合理的人防工程方案,有利於將來人防工程的完成,實現人防工程的防護功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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