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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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

建國以來,黨和政府一貫堅持安全生產的方針,重視對生產中粉塵和有毒物質危害的防治工作.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先後頒發了有關的規定和條例.各地區、各部門也做了許多工作,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塵毒危害仍然十分嚴重。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發(1984)97號

頒佈時間:1984-07-18

實施時間:1984-07-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為了加強對防塵防毒工作的領導,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以提高經濟效益,有利於四化建設,特作如下決定:

一、今後各地區、各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和全廠性的技術改造,其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

各級計劃部門和各有關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計劃任務書》和下達投資計劃時,必須同時提出防治塵毒和安全設施的要求。

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編寫安全和工業衞生專篇,詳細説明生產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性危害和應採取的防範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有關主管部門應將初步設計送同級勞動、衞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設計.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各地區、各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要有同級勞動、衞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各級勞動、衞生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進行監督檢查,凡不合要求的不予驗收,不得投產。

中外合資企業、補償貿易企業的工程項目,也要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各級經濟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主管部門,對現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同時解決塵毒危害和安全生產問題.對塵毒危害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要結合城市規劃和工業改組,制定短期和長期計劃,並區別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1.對城鎮中有嚴重塵毒危害作業的小型加工企業,應合併集中,儘量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定點專業化生產。

2.企業、事業單位治理塵毒危害和改善勞動條件的經費開支渠道如下:

(1)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原國家勞動總局、衞生部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國發[1979]100號文件)的精神,每年在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中要根據實際情況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改善工人的勞動條件.如資金仍不敷需要,企業可從税後留利或利潤留成等自有資金中補充一部分。

(2)企業為治理塵毒開展綜合利用的項目所產產品實現的利潤,可按財政部、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關於工礦企業治理“三廢”污染開展綜合利用產品利潤提留辦法的通知》([79]財企字707號、[79]國環字47號文件)中的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應從事業單位經費包乾結餘和預算外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年事業費中調劑解決一部分。

(4)集體所有制企業,應從更新改造資金中或從税後利潤中解決。

3.鑑於當前塵毒危害嚴重,防護設施遺留問題較多,各級經委和企業、事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對所屬單位的防塵防毒工作進行一次檢查,提出改進措施,並從各自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資金中撥出專款,重點解決本地區、本部門的企業塵毒危害問題,對那些工藝落後、塵毒危害嚴重、經濟效益低,在近期又無力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應當下決心關、停、並、轉。

三、各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粉塵作業或揚塵點,必須採取密閉,除塵等綜合防塵措施或實行濕式作業.嚴禁在沒有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幹法生產和乾式鑿巖。

四、嚴禁各企業、事業單位或企業、事業主管部門轉嫁塵毒危害.不得在沒有防塵防毒設施的條件下,將有塵毒危害產品的生產和加工,外包、擴散給集體所有制或鄉鎮企業.已經外包或擴散的,應由發包單位負責技術指導,解決防治措施.今後凡因未採取有效措施轉嫁塵毒危害,未向承包單位説明危害情況的,應對發包單位負責人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在沒有防塵防毒措施的條件下,禁止從事有塵毒危害的作業。

五、凡從國外引進成套技術設備,在生產使用中產生塵毒危害的,必須同時引進或由國內製造相應配套的防塵防毒技術裝備,不準削減.這些技術裝備若由國內配套製造,必須同時納入計劃,落實生產單位,與主體工程同時安裝和投產使用。

國內生產的設備,在工藝設計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塵防毒規定的要求.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不得生產、不準出廠。

六、加強防塵防毒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勞動部門、衞生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開展工作。

勞動部門、衞生部門要建立健全監察制度,充實監察監督人員,配備檢測手段,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制定、落實治理塵毒的技術措施.對違反規定,塵毒危害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要給以經濟制裁並限期改進.情節嚴重者,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當生產中出現影響工人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可支持工人拒絕操作,工資照發。

各級衞生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進行衞生監督和衞生學評價。

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治理塵毒工作的宣傳,把宣傳治理塵毒和防治職業病危害作為評價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好壞的一項內容。

七、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在切實改善勞動條件的同時,對生產管理人員,工人羣眾要加強安全技術,勞動衞生和防塵防毒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是發展生產的重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文明生產的一項基本內容,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領導必須作為重要事情來抓,絕對不能等閒視之。

請各地區、各部門將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於一九八五年六月底前向國家經委作一次專題報告。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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