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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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簽訂合同代表着是合作共贏,但是有時由於種種原因也會發生合同糾紛合同糾紛處理不善,只能走法律程序,發生法律官司,提起法律訴訟。在法律上,對於訴訟的管轄有着明確的規定,明確不同訴訟的訴訟地點。接下來。本站小編將詳細講述建築工程合同訴訟管轄的有關知識。

建築工程合同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訴訟管轄地的確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繫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着本質區別。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範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上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和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以上內容不僅介紹建築工程合同訴訟管轄的有關內容,也介紹了訴訟管轄的其它知識。建築工程合同的訴訟管轄的確定有嚴格的法律依據,一切都要根據實際情況,並嚴格根據法律來確定管轄地。訴訟管轄權的確定也是法律公平正義的一種表現,嚴格規定管轄地是正確處理糾紛的保障。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和訴訟管轄有關的知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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