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訴訟管轄地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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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分包合同訴訟管轄地怎麼確定?

工程分包合同訴訟管轄地怎麼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由此可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管轄的依據的內在法理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域專屬管轄,雖其暗合了合同管轄中的合同履行地原則,但本質上應當屬於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依據合同履行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原則,具有施工內容的分包合同糾紛,理所當然應該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確認專屬管轄時,應當看到法律關係的本質,而法律關係的本質不在於合同名稱、案由名稱,而在於合同內容。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內容為建設工程施工內容的,其本質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能以表象分包去看待。另無論是名為分包合同還是施工合同,只要其內容為施工性質,合同履行的結果必然是產生一個不可移動的建築物或稱之為不動產,所以也應當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之規定。

二、建築分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説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在工程建設領域,雙方要簽署分包合同,如果圍繞合同發生糾紛,通過調解仲裁都不能處理的,下面就只能訴訟。建築分包合同管轄地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如果被告人對管轄有異議,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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