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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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樓房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歸屬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一)如何確定被告的住所地。

《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被告的住所地對於訴訟的意義非常重要,直接涉及到程序能否正常啟動。對本條規定分析如下:

1、被告是公民的,以其户籍所在地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在實踐中,我們通常是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地址作為其住所地,解釋施行後,不能再簡單的以此確定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首先,我們得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不能確定的,才能以其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否則,被告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案件將不能按照正常程序進行。

(二)協議管轄

在協議管轄時,可以選擇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發生爭議時,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解釋》第30條

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是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4條

(三)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轉讓時,合同約定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

(四)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釋》第35條。

此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經審查認為超出了異議期限,可以裁定駁回。但是,在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仍然需要在一審開庭前,對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依職權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沒有管轄權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五)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的,是否變更管轄法院。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解釋》第39條

(六)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管轄權異議的審查。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對於此二類情形,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不予審查,不需要出具相應的管轄異議裁定。也只限於這二類情形。

基於我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可以對樓房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有一個大致的瞭解,但一些具體的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在發生樓房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時,面對不同的情況,相關律師會採取不同的應對策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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