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的工程勞務糾紛管轄地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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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違章建築被查處,並且許多還帶有工程勞務糾紛,許多自身權益被侵害者想要通過法律解決問題,卻苦惱於不知道該去哪裏申訴,那麼違章建築的工程勞務糾紛管轄地是哪裏?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答。

違章建築的工程勞務糾紛管轄地是哪裏?

一、違章建築的工程勞務糾紛管轄地是哪裏?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

1、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爭議標的為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財產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所以,工程勞務糾紛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應該由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訴訟管轄地的確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繫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着本質區別。

總而言之,違章建築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建築,自身如果再出現勞務糾紛,更加加大了案件的複雜性,在此基礎之上還要判斷違章建築的工程勞務糾紛管轄地是哪個,就更為複雜,但是管轄地的選擇對於當事人有利有弊,因此務必慎重選擇。如果您有這方面的問題,歡迎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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