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歸哪一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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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歸哪一級法院?

一、建築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歸哪一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建築勞務合同訴訟中,造價司法鑑定(司法審價)的範圍

工程結算爭議訴訟到法院,往往涉及到造價司法鑑定及司法審價。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將司法鑑定界定為: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者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

造價司法鑑定形成的鑑定意見或結論,一般成為法官採納的證據,所以鑑定與判決密切相關,那麼,進入訴訟後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價鑑定,這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確定。基本原則是對“爭議事實”進行鑑定,即對應付工程價款數額存在爭議的案件事實進行鑑定。若合同約定的不是固定總價,又對全部工程的計價、簽證、核定工程量等均有爭議,則應對全部工程進行司法審價,若只對工程某項或某些簽證、索賠等有爭議,則是對這一部分進行司法審價。若結算糾紛同時還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一些隱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質量缺陷,這種涉及質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備鑑定的條件,法官應當查清事實,如認定存在質量缺陷,則可以通過減少該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的方式處理,不宜再委託鑑定。

實踐中,要注意幾個問題:

1、合同約定了固定價格。其中又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若明確約定了固定總價,則不予進行造價司法鑑定;若只約定了固定單價,而工程量約定據實結算,則應進行審價。

2、約定了固定總價,但是施工中出現的變更、簽證、索賠,這些涉及的價款沒有確定,也應進行審價。

3、若只對部分工程結算有爭議,其他無爭議,則只應對爭議工程進行審價。

4、合同解除或無效,已完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約定審價。

只對爭議事實進行鑑定,其目的在於降低訴訟成本,縮短訴訟時間,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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