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包乾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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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包乾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大包乾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賠償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採取補救措施。

4、繼續履行。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未經監理人批准,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復;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二、合同違約金最高限額是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在違約金方面的立法變化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點,就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的時候,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第二點,就是因為《民法典》它強調違約金是一種約定的條款,因此它是優先於損害賠償的。

第三點,強調違約金主要是補償性的。《民法典》強調違約金責任主要是補償性的這一點無疑義。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就説明在專為遲延履行而約定違約金場合,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可以並存,此時有懲罰性違約金存在的空間,但此為例外。當然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第四點,應予強調的是,任何違約金一經約定,都是有效的,法官、仲裁庭無權宣告違約金條款無效,否則無異是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侵犯,不合合同自由原則。以往司法的實踐很難令人滿意,法官、仲裁員任意宣告違約金條款無效的做法甚為普遍,應予禁止。

訂立了合同後滿以為有所保障不會發生意外,但是有時候因為一些不可預料的情況會發生一方不能繼續履行或者反悔,導致簽訂的合同不能按約定履行發生了糾紛,違約的一方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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