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施工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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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信施工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通信施工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只要是簽訂了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都是分為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範、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因此,如果是通信施工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通信施工單位最終是違反了相關規定隨意解除,或者是和勞動者終止了勞動合同,那麼通信施工單位就必須要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作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果是勞動者和通信施工單位簽訂了服務期的相關約定,或者是競業條款違反之後,也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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