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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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安置房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來説,在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原被告雙方對被告住所地問題都不會有爭議,爭議的焦點通常在於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管轄權實質上是一個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地的問題。

儘管從法律到司法解釋,已經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較為明確的規定,但關於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地的問題至今尚無針對性的明文規定。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範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總的來説應該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不同類型的建設工程合同再根據特徵履行地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同時,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也就是説,約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糾紛,也是特殊的合同價糾紛。很多人都很關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問題,因為只有瞭解了建設工程糾紛的管轄問題,在發生糾紛之後我們是需要知道去哪裏的法院起訴,才能迅速而有效地解決糾紛,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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