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象山縣高温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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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最大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規定在高温環境下且滿足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領取相應的高温補貼,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發放補貼,違反規定的有處罰款的相關處罰,那麼寧波象山縣高温補貼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寧波象山縣高温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一、寧波象山縣高温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浙江省國家税務局、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4號)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

二、高温補助費的發放主體是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温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本市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一樣,都要參照執行有關高温費發放規定,但是機關事業單位不參照執行。

三、企業拒絕發高温補貼怎麼辦?

企業在夏季高温時節向勞動者發放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替代高温津貼。高温津貼要納入工資總額,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貼,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勞動者在35℃露天高温環境下以及用人單位不能將室內温度降到33℃以下的都符合高温補貼的發放標準,而且寧波象山縣的高温補貼為每人每月225元,且只能以貨幣的形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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