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有高温補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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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確認勞動中的工作能力,用人單位可能在勞動者入職之初,約定適用期,我們知道在試用期內,職員的工資是較低的,也不能享受企業單位的一些福利待遇。高温費屬於福利待遇的一種,那麼,試用期沒有高温補貼嗎?

試用期沒有高温補貼嗎?

一、試用期沒有高温補貼嗎

試用期內享有高温補貼。

高温補貼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津貼。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高温天氣被安排工作的,無論是什麼身份的職工,用人單位均應當發給高温補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二、根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防暑的措施包括: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温,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4、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適用期職員若在高於33攝氏度的環境下工作,而不能受領高温的,企業單位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這也就回答了試用期沒有高温補貼嗎這個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發現企業單位沒有按照既定的標準發放高温費後,職員是需要自主向相關企業單位提出救濟請求的,否則權益是不會被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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