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試用期有高温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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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試用期有高温費嗎?

高温補貼費是作為勞動人員在高温條件下工作的一種勞動補貼費用。並且,這種高温補貼費是納入我們的工資範疇,並不是勞動人員的福利費。所以,只要是企業的勞動人員就可以獲得。不過,這對於一些試用期的勞動人員就會有所疑慮。那麼,在我國試用期有高温費嗎?

一、在我國試用期有高温費嗎?

試用期內享有高温補貼。 高温補貼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津貼。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高温天氣被安排工作的,無論是什麼身份的職工,用人單位均應當發給高温補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試用期,是一個勞動者轉正為公司正式員工的步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防暑降温費屬於生產性的福利待遇。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暑期在崗工作的職工,都應享有高温補貼。但暑期不在崗工作的人員將不享受該待遇。

勞動監察部門有關人士表示,職工享受的高温補貼待遇,除發放的外,還應高温補貼包括一些“軟條件”,即用人單位採取措施加強工作環境的通風,在工作場地安裝電扇、空調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設施,為職工提供充足的飲水、飲料等。

此外,企業還應合理安排夏季職工工作時間和班次,適當調整高温、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一些高温作業企業,最好錯開中午最熱的時段,可以將工作時間調整為6:00~10:00和15:00~19:00,避開高温。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最長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雖然試用期內的勞動人員不是用人單位真正意義上的勞動人員,在一些權益的獲得上面還是有一些的差別。不過,高温費是作為勞動人員在夏季工作中的一種補償費用,被納入到工資的範疇中。所以,針對在我國試用期有高温費嗎這樣的問題,試用期的勞動人員依然可以獲得高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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