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一般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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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一般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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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理




    辦理程序:



    1、工傷事故的報告



    (1)本行政區域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鄉鎮、私營個體、三資企業)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應由工傷事故單位在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快報。



    (2)事故快報,可用電話、來人口頭或書面送達等形式報告。



    (3)事故單位應向勞動保障(已投工傷保險的)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需同時向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報告。



    (4)屬個人因工傷事故採反映的,來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寫明事故單位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企業經濟類型、當事人雙方的聯絡電話及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和有關證人、證據。



    (5)接報人接事故報告後,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並要求事故單位來人領榷工傷事故報告表》3份,未投保險的領一份。



    《工傷事故報告表》最遲不得超過15天送達保險退休和勞動社保公司,並由收件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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