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傷後單位要辭退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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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傷後單位要辭退臨時工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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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退臨時工

《勞動法》實施後,對用工性質的界定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用工近似於此前的臨時工。但以你在事業單位工作十年的經歷看,顯然不符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情況,也就無法界定為所謂的臨時工,只能以工作的十年時間認定為與事業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因此,事業單位為規避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要辭退你的行為,實際是一種違約行為,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的經濟補償責任。即至少需要支付你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這一點上事業單位的做法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做了明確規定,事業單位不給你投保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有權要求事業單位為你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關係之日止的社會保險費等,協商不成,可以在被辭退後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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