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申報工傷由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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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有很多人都是從事高危工作行業,而從事這類行業的人很可能會發生工商申報,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後,一定要馬上提出工傷申報,但是發生工傷後申報工傷由誰提出申請,是個人還是用人單位或者是所在工會組織?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發生工傷申報工傷由誰提出申請?

一、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1)職工所在單位。由於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僱主承擔了許多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之後,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請義務。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確診後的30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請時間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職工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傷害性質認定申請,這一申請時限遠遠長於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二、工傷申報費用的承擔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發生工傷後,申報工傷的時間範圍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受傷之間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可以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工會組織。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羣眾組織,幫助受傷害職工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是工會組織的一項重要義務。

所以申報工傷由誰提出申請?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可以由工傷職工本人,所在單位,工會組織提出,如果單位在1個月內沒有提出工傷申報,勞動者個人和勞動者所在的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之內向當地社會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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